网站公告列表

  没有公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HONGKONG ASIA ACADEMY OF MUSIC >> 教育资讯 >> 教育法规 >> 正文
  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字体:
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58    更新时间:2009-0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9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的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外方投入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及其它财产均可界定为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根据《条例》规定,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便研究解决。
  民政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关于编辑出版《中国文化年鉴…
    第二届亚洲青少年艺术交流盛…
    2008 中国(山 东)国 际 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外籍专业…
    联合办学与普通大学区别
    教育部关于若干中外合作办学…
    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凝聚…
    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正面睇
    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王啟思:…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Copyright © 2002-2020 Www.hkamusic.coM Powered By 香港亚洲音乐学院信息服务网
    粤ICP备10030513号 E-mail:1962243138@qq.com 站长:香江风乐